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法
1755(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購置汽車、有軌電車、汽車掛車、排氣量超過一百五十毫升的摩托車(以下統(tǒng)稱應稅車輛)的單位和個人,為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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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描述:公司申請成為一般納稅人,哪些發(fā)票可以作為進項稅額抵扣銷項稅?
答:增值稅扣稅憑證,是指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時取得或開具的記載所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額,并據此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進項稅額的憑證。包括:
1、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2、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
3、農產品收購發(fā)票;
4、農產品銷售發(fā)票;
5、接受境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應稅服務,從稅務機關或者境內代理人取得的解繳稅款的完稅憑證;
6、機動車銷售統(tǒng)一發(fā)票;
7、道路、橋、閘通行費,取得的通行費發(fā)票(不含財政票據)。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購置汽車、有軌電車、汽車掛車、排氣量超過一百五十毫升的摩托車(以下統(tǒng)稱應稅車輛)的單位和個人,為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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